居间合同纠纷的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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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7-28 22:17:29 热度:0°C

居间合同纠纷的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一

乙方:

乙方儿子:

乙方儿媳:

乙方于___日,在甲方大棚上班时,因工作失误,造成右大腿受伤,导致“ 右侧股骨下段骨折”。双方均认可该次事故为工伤。为了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伤待遇赔偿金陆万贰仟(¥6xx年 月 日

二、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医疗机构名称:_____ 医疗机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

调解机构:__________

患者的姓名 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性别 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 住址_____ 职业 __________ 协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__________于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__在医方处住院(门诊)_____科治疗,其间,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医疗行为争议。经医患双方行为主体同意,医患双方均愿通过协商解决该医疗行为争议;本着当事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医患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医患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

第二条:医院同意向患方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__________ (¥_____元 )

第三条:医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_日内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医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否则患方应无条件返还医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医方交主管部门备案,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后,医方盖上公章、患方盖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调解机构(代表人署名):

医方代表人签字:

医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患方签字:

签注日期: 年 月 日

居间合同纠纷的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二

甲方: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工亡事故概述及调解背景)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条 甲方支付乙方以下费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其他合理费在内共计人民币        元整(¥      元)。乙方完全同意接受前述赔偿款额。

第三条 支付方式:

年   月  日由甲方支付      元(¥   元)给        。指定收款账户(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名:      ,详见《附件3》)。

第四条 乙方同意委托            (具体授权委托手续见《附件4》)全权代为领取前述全部由甲方支付的费用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方式、后果均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甲方支付乙方前述全部费用后,双方债权全部结清,且所有纠纷一次性了断、终结。乙方不得再就此事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任何费用,也不得就本次事件向甲方提起任何诉讼、仲裁。

第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均须全面遵守履行,如有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还需退还甲方支付的前述费用人民币         元整(¥        元)。

第七条 本协议为一次性处理终结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一份交由人社部门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甲乙双方就本调解协议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争议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

2.前述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     的方式通知对方,确保对方知悉。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对协议同项下条款文义有充分理解和把握,知悉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及违约后将承担的责任,且不存在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

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户口簿》复印件;

3.收款银行账号。

4.指定收款授权委托书;

居间合同纠纷的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三

早早地就被法官揪到二中院。到方庄的法院,至少要提前一个小时出发,七点半就从家里出发。

法官昨天通知八点半到庭,通知八点半,一般最快也要九点钟开庭。因为法庭调查阶段已经走过了,以为今天只是拿判决书,而且所以没有过于紧张。

虽然已经实行了每周一次的限行,可没想到南三环还是堵车,木樨园桥到方庄桥只有十公里的时速,到法院时还是迟到了五分钟。

在法院四楼的走廊里,看到对方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法律顾问阿雷。在法庭上的唇枪舌战,在庭下一般都没有什么对抗,毕竟各为其主。和他打招呼,他说法官还没来。

我走到31法庭的旁听席坐下,女法官和书记员进来。她看了我一眼,却并没有理我。

书记员到走廊上,喊着一个公司的名字,一个女同志进来,站到法官面前。法官向她询问公司以前为员工办理社保的标准,女同志答不出来。法官不高兴地的让她立即给单位领导打电话询问。女同志大概不敢随意给领导打电话,她搪塞说领导也不一定知道。法官说,那我就传你们领导过来,她让书记员记下来,下周让他们领导带着会计到她这里来,“你们单位怎么可能为员工发工资二千元,不上保险呢,为什么别的人有发五千的,有发六千的,保险金全都是一个数 ”法官严厉地质问女同志。

打发走了女同志,书记员喊来一个戴眼镜的瘦小伙,小伙子提供了一个录音证据,为录音附录的一个文字说明。法官又批评瘦小伙:“你是律师,提供文字记录,我要你的全文记录,我不要你的摘录,这个文件这样就能拿过来 ”瘦小伙连忙说自己要回去整理。法官让书记员查看了排期工作记录,通知了瘦小伙另外的开庭时间和证据提交时间。

又有一拨人进来,我看了看,我还是出去了,因为不是到什么时间才排到我这里。到了年底,法院要求结案率,所以,法官比较辛苦,每天会通知几拨当事人到场。所以,在法院等待开庭是正常的,但是,一般你不能迟到,法官会理解北京的堵车,但是,不能过分允许你不打提前量。

这一拨人又出来了,八点五十分,二十来分钟解决了三拨人,法官的效率也够高的了。

出乎我的意料的是,法官让我们进去之后,让书记员把门关上。我知道法官这又是要调解了。

法官开始核实了双方身份,她问上诉人房屋中介阿雷:“你是雨字头的雷吗 !”阿雷大概被她上次的气势搞懵过,还没回过味。他解释说:“啊,不是,是雷-锋的雷。”法官:“那不是就雨字头的雷吗 ”这次法官的脾气还好,还比较宽容阿雷的反驳。

法官又核实了我的身份。

法官问:“上次我的调解方案你们考虑的怎么样了 ”昨天打电话给我,她已经记不清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了。我告诉了她的方案。她问我们能否同意八到十万元的方案。

上诉人阿雷说:“我们董事会同意的方案,只能是十万元。”

法官又问我,我说:“我和当事人征求过意见,这边最多只能接受五万元。”在强势法官的面前,我要尽量表现的弱势,争取法官的同情,“我的当事人是公司的副总,公司去年准备在香港收购上市公司,如果上市成功,公司会奖励他五百万到一千万的股份,但是,公司被境外机构骗了,没有收购成功,还赔了几百万。当事人原来按揭贷款的奔-驰车也被公司收走了。当事人的工资每个月只能开五千来块钱。所以,他只能接受五万元的调解方案。”

法官:“我不是和你说了,我这里只管调解,不管执行,你的方案现接受下来吗。那如果我判决的话对你更不利呢 ”

我:“是啊,我已经和我的当事人说过了,但是,他这人特轴。他担心如果同意调解了,那执行阶段每个月到单位扣他的工资,也会扣一年的。要是十万元,他两年就没有生活来源了。我也和他说过了,如果不调解,法院也可能判决我们承担二十万元的败诉结果。但他还是不同意。”

调解阶段,你即使再有道理,法官不会听取你的半点意见。这个阶段法官已经充分地形成了自己的内心意见,你再多说一句也会引起她的厌烦。她只想让双方各自让步,达成妥协的最后方案。

她又问阿雷:“你就不能和董事会说说,你们的格式合同交给人家。人家虽然签订了七百万的购房合同,毕竟没有最后成交,合同目的没有实现,这样就收人家二十三万元的中介费合适吗 ”

阿雷也略带委屈地说:“我们也没办法,因为他们违反合同,我们也丧失了一次签约机会。董事会给我的授权就这么大,我也没有办法。”

法官看了看我们双方:“我是真心想让你们调解成功,看来你们没有办法了。”

我故作很配合法官工作地说:“我再和当事人做做工作。”

法官:“中午之前回话,我没有时间再等你们了。我下午就要写判决书。”

我和阿雷看过笔录,签名后,走出法庭。又有一拨人被书记员宣进去。

中国的法院要求法官有调解结案率,这是法官的考核指标之一。法院的理念认为,调解了,双方的矛盾化解的就好了,当事人就“和谐了”。但是,正如清华大学张*平教授所说的,调解实际上是在拿法律打折扣。法律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和谐。不能仅以当事人的满意为准。当事人的利益经常是冲突和不可调和的。在法律的范围内,正如贪污犯罪得到适当的惩罚,要比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法外宽宥更能够体现法律的尊严。民事案件也是一样的。

案件没有宣判前对我们都如赌博般有悬念,不知案件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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