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贵州XX有限公司
乙方:贵州省XX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前言——鉴于甲方拥有“XXX”生产加工专利,专利号为:XXXX,并拥有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及技术资料;——鉴于甲方拥有“XXX”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XXX,并未对此商标对本合同外其他主体实施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
——鉴于乙方具备茶叶生产加工资质的企业,拥有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条件,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并利用甲方专利、技术秘密、技术资料进行“XXX”绿茶生产加工。各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名词和术语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甲方许可乙方实施的由国家专利局受理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指甲方许可乙方实施的由国家商标局受理的注册商标。技术秘密——指实施本合同专利所需要的、在工业化生产中有助于本合同技术的利用、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技术资料——批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和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及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普通实施许可——指许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商标的同时,甲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商标的权利,并可以继续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商标。分许可——乙方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技术资料等许可给乙方生产加工本协议的产品。
第二条专利及商标权许可
一、甲方许可乙方使用:
1、XXX号“XXX”茶生产加工专利;
2、商标分类第30类,第XXX号“XXX”注册商标。
二、甲方对“XXX”的商标、专利等权利由乙方进行监督、执行;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加工“XXX”产品。
第三条合同期限20XX年3月10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第四条产品加工量及加工费
1、乙方本年度完成加工量为公斤。
2、茶青由乙方提供收购,加工费按乙方加工费每斤毛茶10元计算,茶青7天一个单价,3月10号以前按17元/斤,10号以后每斤少2元/斤,夏茶占不加工,7月15号后每斤茶青12元/斤。收购茶青的资金和加工费由甲方付,乙方先垫付茶青资金和加工费。
第五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乙方所加工产品须达到甲方企业质量标准。标准明细见合同附件1.
第六条原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茶青由乙方收购,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拒收乙方产品。
第七条关于技术的约定
1、乙方对于“XXX”生产、加工的工作,须进行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产品。
2、未经甲方委托,或委托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作协议的,乙方须向甲方交回“XXX”所有技术资料,并不得生产、加工、销售“XXX”产品。
第八条成品保存乙方须提供符合茶叶保鲜、储藏的仓库对“XXX”进行保存。第九条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在完成一定生产量后,在甲方要求时间内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第十条包装、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加工完成的产品由乙方负责运输、装卸至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前乙方须对茶叶进行合理包装。乙方包装须达到但不限于如下条件:
1、包装物本身不得含有任何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物质。
2、包装必须能够在运输过程中保证产品质量不受外界物质所影响、污染。
3、每件包装数量须统一。
4、运输不能超过凤冈县内。
第十一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标准:按甲方企业标准提供的《毛茶验收标准》(见附件)。
2、甲方应在接收到乙方产品之日起7日验收完毕。
3、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产品或项目,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及期限在4月—5月期间,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给乙方;在6月份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给乙方。秋茶加工资金不能超过本年12月份。
第十三条合同保护
1、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其从甲方处获得的专利技术、生产工艺、技术资料等使用于本合同外的任何产品加工,亦不得将这些专利技术、生产工艺、技术资料传授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不得擅自经营其因履行本合同或人在本合同所获得的专利技术、生产工艺、技术资料而生产出的产品。
2、乙方不得泄露本合同所涉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技术资料,对于因这些专利技术、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所获得的任何文件、文档须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乙方义务:
1、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向甲方交付产品的,甲方有权拒收,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未按合同规定包装产品,甲方有权拒收。
3、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产品,甲方有权拒收。
4、不能完成加工量的,应承担未完成量(未完成量的价格按乙方完成的最后一批单位价格计算)50%的违约金。
5、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QS证书或卫生证书。
6、乙方须遵守本合同第十二条之规定,若违反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义务:
1、中途变更产品的数量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乙方。
2、中途废止协议,偿付乙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20%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若发生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原材料供应无法满足本协议履行的需要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纠纷的处理因本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及本协议、本协议补充协议的履行所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裁决。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协议,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1、“XXX”质量执行标准;
2、“XXX”毛茶验收标准,一芽二叶,一芽三叶。
甲方:X
委托代理人:
乙方:X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